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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性質生產商
所 在 地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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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18-05-14 09:00:00瀏覽次數(shù):161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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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圍
本標準規(guī)定了生產磁粉探傷機的要求和檢驗方法。
本標準適用于交流、直流、半波整流及全波整流磁粉探傷機;不適用于電磁軛探
傷儀、旋轉磁場探傷儀等磁軛式磁粉探傷儀。
2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出
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
標準版本的可能性。
GB/T 2611—1992 試驗機 通用技術要求
GB/T 5097—1985 黑光源的間接評定方法
JB/T 6147—1992 試驗機包裝、包裝標志、儲運 技術要求
JB/T 7406.2—1994 試驗機術語 無損檢測儀器
ZB N70 001—1987 試驗機與無損檢測儀器型號 編制方法
3 定義
本標準采用JB/T 7406.2及以下定義:
一體型磁粉探傷儀 unitary type magnetic paricle flaw detector
一般由磁化電源、夾持、磁粉施加、觀察、退磁等部分組成一體的磁粉探傷機。
分立型磁粉探傷機 split type magnetic paricle flaw detector
磁粉探傷機中的各組成部分,按功能制成單獨分立的裝置,在探傷時組合成系統(tǒng)
使用,該組合系統(tǒng)稱為分立型磁粉探傷機。分立的裝置一般包括磁化電源、夾持裝
置、退磁裝置、斷電相位控制器等。
4 分類與命名
4.1 磁粉探傷儀的結構一般分為一體型和分立型。
4.2 一體型磁粉探傷機的型式、規(guī)格見表1;分立型磁粉探傷機的型式、規(guī)格參照表
1。
4.3 磁粉探傷機的型號命名應符合ZB N70 001的規(guī)定。
5 技術要求
5.1 磁粉探傷機應在下列環(huán)境條件下正常工作:
a. 溫度:-10℃~+40℃;
b. 空氣相對濕度不大于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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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無大量塵埃、易燃或腐蝕性氣體;
d. 無強電磁輻射和電磁干擾;
e. 電源電壓波動不超過額定電源電壓的±10%。
表 1
型 式
額定周向
磁化電流
A
型 式額定縱向
磁化安匝數(shù)
額定周向
磁化電流
A
夾頭間距
mm
攜帶式
500
1000
1500
2000
固定式
隨磁化線圈的形
狀、放置位置等
因素變化,原則
上要求略高于周
向磁化的磁場強
度,以安匝數(shù)計
1000
1500
2000
0~1000
移動式
500
1000
2000
3000
4000
5000
6000
7000
8000
3000
4000
0~1500
5000
6000
7000
0~2500
8000
9000
10000
0~3500
注:1 磁化電流為有效值。
2 線圈安匝數(shù)及內徑由制造廠給出。
5.2 周向磁化電流和縱向磁化安匝數(shù)應能調節(jié),并有指示表指示,在使用規(guī)定試件時,
其值應符合表1規(guī)定。
5.3 周向磁化電流和縱向磁化安匝數(shù)對示值的zui大相對誤差為±10%。
5.4 可設有調節(jié)和控制磁化時間的時控裝置,以調節(jié)和控制磁化時間的長短。
5.5 退 磁 裝 置 應 能根據(jù)試件的用途將剩磁減小到的限度,剩磁感應強度不應大于
0.2mT。
5.6 磁粉探傷機應采取電氣安全防護措施,以保證使用者的人身安全。
5.6.1 整機絕緣電阻不小于2MΩ。
5.6.2 在室溫20℃±5℃,相對濕度不大于85%的條件下,各回路絕緣強度在表2規(guī)定的
50Hz正弦交變試驗電壓作用下,歷時1min而無飛弧和擊穿現(xiàn)象。
對不能承受規(guī)定試驗電壓的電器元件,試驗時應拆除。
5.7 磁粉探傷機在重復使用率(通常稱“暫載率”)為10%~20%時,工作4h后,各部位
的zui高允許溫度和允許溫升應符合表3的規(guī)定。
5.8 磁粉探傷機在規(guī)定的包裝條件下,經運輸顛簸試驗后,仍應滿足本標準的全部技術
要求。
5.9 干磁粉施加裝置應能使干磁粉輕而均勻地噴覆于被檢表面,并有足夠的力除去多余
的磁粉而不影響已形成的磁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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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 磁懸液傳輸系統(tǒng)不應出現(xiàn)漏液和阻塞現(xiàn)象。儲液箱內應設有攪拌機構。磁懸液施加
裝置應能使均勻彌散著磁粉的磁懸液穩(wěn)定地施加到被檢表面而不影響已形成的磁痕。
5.11 磁粉探傷儀一般應設置照明燈。熒光磁粉探傷機應采用粘貼有紫外線警告牌的黑光
燈照射裝置及排風裝置。在距離黑光燈380mm的被檢表面處,黑光強度應大于800μW/cm2,
或按GB/T 5097進行間接評定。
5.12 試件夾持裝置應夾持可靠,移動靈活,不應有停滯現(xiàn)象。
5.13 夾頭等導電接觸件不宜用鉛等有毒材料,并應導電良好,不得產生電弧閃光。
5.14 電器儀表及操縱系統(tǒng)運行應正常。
表 2
回路電壓
V
試驗電壓
kV
0<U≤60 0.5
60<U≤130 1
130<U≤250 1.5
250<U≤660 2
注:U為直流或交流有效值;試驗電壓為有效值。
表 3 ℃
溫升部位zui高允許溫度環(huán)境溫度為40℃時的允許溫升
銅及其合金制成的刷形或手插銷式楔形觸頭70 30
銅及其合金制成的指形滑動式、橋式或插入式觸頭90 50
銅及其合金制成的接觸面鍍錫的插入式觸頭100 60
銅及其合金制成的接觸面鍍銀的插入式觸頭120 80
導電裸銅排及裸銅排單層繞組90 50
導電銅排接合處有搪錫、鍍錫防蝕層100 60
導電銅排接合處有鍍銀防蝕層120 80
手動操作部件,如手柄 、手輪等60 20
風道上層硅元件外殼基座部分95 55
鐵芯表面90 50
絕緣線圈及包
有絕緣材料的
金屬導體
絕緣材料耐熱等級
A 120 80
E 135 95
B 145 105
F 170 130
H 195 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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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 磁粉探傷機的基本要求,加工與裝配質量、安全防護、電氣設備、外觀質量和隨
機技術文件應分別符合GB/T 2611-1992第3、4、5、6、8、9章的要求。
6 試驗方法
6.1 試驗條件
試驗的環(huán)境條件按5.1的正常工作環(huán)境條件。
6.2 試驗用器件
試驗用主要儀器和試件如下:
a. 直流兆歐表,500V;
b. 耐壓試驗裝置,0~3000V,不小于0.5kVA;
c. 標準電流表和標準電壓表,0.5級;
d. 電流互感器,1級;
e. 分流器,1級;
f. 半導體溫度計;
g. 場強計,±5%;
h. 黑光計;
i. 規(guī)定試件:Φ25mm×460mm,T2紫銅;
j. 退磁試件:Φ30mm×300mm,45號鋼,860℃水淬火,480℃回火,洛氏硬度
38HRC~42HRC。
6.3 額定周向磁化電流和額定縱向磁化安匝數(shù)的檢驗
使用規(guī)定試件,由低到高調整磁化電流,觀察磁粉探傷機周向磁化電流和縱向磁化
安匝數(shù)指示值,應滿足5.2的要求。
6.4 周向磁化電流和縱向磁化安匝數(shù)相對誤差的測量。
6.4.1 利用規(guī)定試件、相應規(guī)格的電流互感器或分流器,將對應量程的標準電流表和標
準電壓表接入磁粉探傷機磁化電流的輸出端。
6.4.2 調整調流裝置,在磁粉探傷機的周向磁化電流指示表和縱向磁化安匝數(shù)指示表滿
刻度的30%、60%和三點(額定周向磁化電流為6000A及以上時,取50%和兩
點)記錄標準電流表的指示值,得到與磁粉探傷機電流表讀數(shù)相對應的測量值Ii。重復測
量三次。
6.4.3 周向磁化電流相對誤差和縱向磁化安匝數(shù)相對誤差按公式(1)計算:
V =
Ii -I
I
× …………………………(1)
式中,V——周向磁化電流相對誤差或縱向磁化安匝數(shù)相對誤差;
Ii——磁粉探傷機電流表指示值,A;
I——對同一測量點,所測得I 的算術平均值,A。
結果應滿足5.3的要求。
6.5 剩磁感應強度的測量
使用規(guī)定的退磁試件,將已磁化的退磁試件退磁,用場強計測量試件退磁后的剩磁
感應強度,應滿足5.5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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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絕緣電阻的測量
磁粉探傷機處于非工作狀態(tài),開關置于接通位置,用直流兆歐表測量電源進線與保
護接地電路之間的絕緣電阻,應滿足5.6.1的要求。
6.7 絕緣強度試驗
磁粉探傷機處于非工作狀態(tài),開關置于接通位置,用耐壓試驗裝置在電源進線與保
護接地電路之間施加表2規(guī)定的試驗電壓。試驗時,試驗電壓應逐漸上升到規(guī)定值,在規(guī)
定的電壓上保持1min,然后平穩(wěn)下降到零,應滿足5.6.2的要求。
6.8 溫度測量
用規(guī)定試件,使磁粉探傷機按5.7規(guī)定的重復使用率或按公式(2)求得的等效電流
連續(xù)工作4h后,用半導體溫度計測量表3規(guī)定的各部位的溫度。
Ie = In
tT
…………………………… (2)
式中,Ie——等效電流,A;
In——額定周向磁化電流,A;
t——磁化時間,s;
T——工作周期,s。
6.9 運輸顛簸試驗
磁粉探傷機包裝件可進行實際運輸試驗或模擬汽車運輸試驗,條件是:
a. 路面:三級公路的中級路面;
b. 里程:200km;
c. 車速:25km/h~40km/h。
試驗結果應滿足5.8的要求。對試驗結果有爭議時,按實際運輸試驗仲裁。
6.10 黑光強度的測量
方法1:用黑光計測量距離黑光燈380mm被檢表面處的黑光強度。
方法:按GB/T 5097進行間接評定。
試驗結果應滿足5.11的要求。對試驗結果有爭議時,按方法1仲裁。
6.11 目測檢驗
本標準5.9、5.10、5.12、5.13、5.14和5.15按常規(guī)和目測方法檢驗。
7 檢驗規(guī)則
7.1 出廠檢驗
7.1.1 出廠檢驗項目包括5.2、5.3、5.4、5.5、5.6、5.9、5.10、5.11、5.12、5.13、5.14、
5.15。
7.1.2 每臺磁粉探傷機應按出廠檢驗項目檢驗合格后方能出廠,并附有證明產品質量合
格的文件。
7.2 型式檢驗
7.2.1 型式檢驗項目包括本標準規(guī)定的全部要求。
7.2.2 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進行型式檢驗。
a. 新產品或老產品轉廠生產的試制定型鑒定;
b. 產品正式生產后,其結構設計、材料、工藝有較大改變,可能影響產品性能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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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產品*停產后,恢復生產時;
d. 出廠檢驗結果與上次型式檢驗有較大差異時;
e. 國家質量監(jiān)督機構提出進行型式檢驗要求時。
7.3 判定規(guī)則
7.3.1 對于出廠檢驗,每臺產品按規(guī)定的檢驗項目,合格率應達。
7.3.2 對于型式檢驗,當批量不大于50臺時,抽樣二臺,若檢驗后有一臺不合格,則判
定該批產品為不合格批;當批量大于50臺時,抽樣五臺,若檢驗后樣本中出現(xiàn)二臺或二
臺以上的不合格品,則判定該批產品為不合格批。
8 標志、包裝、運輸、貯存
8.1 磁粉探傷機應具有銘牌,內容包括:
a. 產品名稱、型號;
b. 主要參數(shù);
c. 制造者名稱;
d. 制造日期;
e. 制造編號。
8.2 磁粉探傷機應采用防水、防潮、防銹的復合防護包裝。
8.3 磁粉探傷機包裝、包裝標志、儲運應符合JB/T 6147-1992的4.4.1、4.4.2、4.4.4和第
5、6章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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