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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表儀表網 儀表文件】12月7日,山西省人大常委會舉行新聞發(fā)布會,公布經山西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修訂通過的三部法規(guī),其中倍受關注的《山西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將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修訂后的《山西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共六章六十二條。主要突出以下幾點:在燃煤污染防治方面,增加了部分內容,例如實行煤炭消費總量控制制度,逐步調整能源結構,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費中的比重;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限制高硫分、高灰分煤炭開采;新建煤礦應當同步配套建設煤炭洗選設施,使煤炭的硫分、灰分含量達到規(guī)定
標準;明確了市、縣兩級人民政府可以劃定禁煤區(qū)。在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污染的防治方面,條例一方面要求機動車定期進行排放檢驗,經檢驗合格的,方可上道路行駛;另一方面,要求檢驗不合格的機動車要進行強制
維修,取得由機動車維修單位出具的維修合格憑證,并進行復檢。對揚塵和其他污染的防治上,條例對施工建設、礦山開發(fā)、物料堆放運輸、垃圾處理、農藥化肥使用、煙花爆竹燃放、祭祀殯葬、城市街道清掃作業(yè)等方面作出詳細規(guī)定。
對山西來說,工業(yè)生產時排放的粉塵、硫化物和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是大氣污染的主要來源,結合山西實際,新修訂的《山西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在工業(yè)污染防治方面有了具體規(guī)定。比如《條例》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嚴格控制新建、擴建鋼鐵、焦化、建材、化工、有色金屬等高排放、高污染項目。城市建成區(qū)內的鋼鐵、焦化、建材、化工、有色金屬等高排放、高污染項目,應當限期完成改造、轉型、搬遷或者退出。
同時,《條例》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排污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產生惡臭氣體的,應當按照規(guī)定設置合理的防護距離,安裝凈化裝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惡臭氣體排放。在居民住宅區(qū)等人口密集區(qū)域和醫(yī)院、學校、幼兒園、養(yǎng)老院等其他需要特殊保護的區(qū)域及其周邊,不得新建、改建和擴建制藥、油漆、塑料、橡膠、造紙、飼料等易產生惡臭氣體的生產項目或者從事其他產生惡臭氣體的生產經營活動。已建成的,應當限期搬遷。
第三十條規(guī)定,鼓勵生產、進口、銷售和使用無揮發(fā)性有機物或者低毒、低揮發(fā)性有機物的原材料和產品。產生含揮發(fā)性有機物廢氣的活動,應當使用低揮發(fā)性有機物含量的原材料和工藝,按照規(guī)定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并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無法密閉的,應當采取措施減少廢氣排放。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排污單位應當嚴格控制生產過程中產生的粉塵和氣態(tài)污染物的排放。無組織排放源應當采取封閉、集中收集和處理措施。
(原標題:新修訂的《山西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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