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設計變更管理暫行辦法
第1章 總則
第1條 為加強水利工程建設管理,嚴格基建管理程序,規(guī)范設計變更行為,保證工程建設質量,控制工程投資,提高工程勘察設計水平,依據《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新建、改(擴)建、加固等大中型水利工程的設計變更管理,小型水利工程的設計變更管理可以參照執(zhí)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設計變更是自水利工程初步設計批準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驗收交付使用之日止,對已批準的初步設計所進行的修改活動。
第四條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應加強初步設計文件實施的監(jiān)督管理。項目法人應提升管理水平,嚴格執(zhí)行基本建設程序和批復的初步設計文件,加強設計變更管理。勘察設計單位應著力提高勘察設計水平,控制重大設計變更,減少一般設計變更。
第五條 水利工程設計變更應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的程序進行審批。建設征地和安置、水土保持設計、環(huán)境保護設計變更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變更已經批準的初步設計,不得支解設計變更規(guī)避審批。
第六條 水利工程的設計變更應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技術標準的要求,嚴格執(zhí)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符合工程建設質量、安全和功能的要求。
第二章 設計變更劃分
第七條 水利工程設計變更分為重大設計變更和一般設計變更。
第八條 重大設計變更是指工程建設過程中,對初步設計批復的有關建設任務和內容進行調整,導致工程任務、規(guī)模、工程等級及設計標準發(fā)生變化,工程總體布置方案、主要建筑物布置及結構型式、重要機電與金屬結構設備、施工組織設計方案等發(fā)生重大變化,對工程質量、安全、工期、投資、效益、環(huán)境和運行管理等產生重大影響的設計變更。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工程任務和規(guī)模
1.工程任務
工程防洪、治澇、灌溉、供水、發(fā)電等主要設計任務的變化和調整。
2.工程規(guī)模
(1)水庫總庫容、防洪庫容、死庫容、調節(jié)庫容的變化;
(2)正常蓄水位、汛期限制水位、防洪高水位、死水位、設計洪水位、校核洪水位,以及分洪水位、擋潮水位等特征水位的變化;
(3)供水、灌溉及排水工程的范圍、面積、工程布局發(fā)生重大變化;干渠(管)及以上工程設計流量、設計供(引、排)水量發(fā)生重大變化;
(4)大中型電站或泵站的裝機容量發(fā)生重大變化;
(5)河道治理、堤防及蓄滯洪區(qū)工程中河道及堤防治理范圍、治導線形態(tài)和寬度、整治流量,蓄滯洪區(qū)及安全區(qū)面積、容量、數量,分洪工程規(guī)模等發(fā)生重大變化。
(二)工程等級及設計標準
1.工程防洪標準、除澇(治澇)標準的變化;
2.工程等別、主要建筑物級別的變化;
3.主要建筑物洪水標準、抗震設計等安全標準的變化。
(三)工程布置及建筑物
1.水庫、水閘工程
(1)擋水、泄水、引(供)水、過壩等主要建筑物位置、軸線、工程布置、主要結構型式的變化;
(2)主要擋水建筑物高度、防滲型式、筑壩材料和分區(qū)設計、結構設計的重大變化;
(3)主要泄水建筑物設計、消能防沖設計的重大變化;
(4)引水建筑物進水口結構設計的重大變化;
(5)主要建筑物基礎處理方案、重要邊坡治理方案的重大變化。
2.電站、泵站工程
(1)主要建筑物位置、軸線的重大變化;
(2)廠區(qū)布置、主要建筑物組成的重大變化;
(3)電(泵)站主要建筑物型式、基礎處理方案的重大變化;
(4)重要邊坡治理方案的重大變化。
3.供水、灌溉及排水工程
(1)水源、取水方式及輸水方式的重大變化;
(2)干渠(線)及以上工程線路、主要建筑物布置及結構型式,以及建筑物基礎處理方案、重要邊坡治理方案的重大變化;
(3)干渠(線)及以上工程有壓輸水管道管材、設計壓力及調壓設施的重大變化。
4.堤防工程及蓄滯洪區(qū)工程
(1)堤線及建筑物布置、堤頂高程的重大變化;
(2)堤防防滲型式、筑堤材料、結構設計、護岸和護坡型式的重大變化;
(3)對堤防安全有影響的交叉建筑物設計方案的重大變化;
(4)防洪以及安全建設工程型式、分洪工程型式的重大變化。
(四)機電及金屬結構
1.水力機械
(1)水電站水輪機型式、布置型式、臺數的變化;
(2)大中型泵站水泵型式、布置型式、臺數的變化;
(3)壓力輸水系統調流調壓設備型式、數量的重大變化。
2.電氣工程
(1)出線電壓等級在110千伏及以上的電站接入電力系統接入點、主接線型式、進出線回路數以及高壓配電裝置型式變化;
(2)110千伏及以上電壓等級的泵站供電電壓、主接線型式、進出線回路數、高壓配電裝置型式變化;
(3)大型泵站高壓主電動機型式、起動方式的變化。
3.金屬結構
(1)具有防洪、泄水功能的閘門工作性質、閘門門型、布置方案、啟閉設備型式的重大變化;
(2)電站、泵站等工程應急閘門工作性質、閘門門型、布置方案、啟閉設備型式的重大變化;
(3)導流封堵閘門的門型、結構、布置方案的重大變化。
(五)施工組織設計
1.水庫樞紐和水電站工程的混凝土骨料、土石壩填筑料、工程回填料料源發(fā)生重大變化。
2.水庫樞紐工程主要建筑物的導流建筑物級別、導流標準及導流方式的重大變化。
第九條 重大設計變更以外的其他設計變更,為一般設計變更,包括并不限于:水利樞紐工程中次要建筑物的布置、結構型式、基礎處理方案及施工方案變化;堤防和河道治理工程的局部變化;灌區(qū)和引調水工程中支渠(線)及以下工程的局部線路調整、局部基礎處理方案變化,次要建筑物的布置、結構型式和施工組織設計變化;一般機電設備及金屬結構設備型式變化;附屬建設內容變化等。
第十條 涉及工程開發(fā)任務變化和工程規(guī)模、設計標準、總體布局等方面的重大設計變更,應征得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部門的同意。
第三章 設計變更文件編制
第十一條 項目法人、施工單位、監(jiān)理單位不得修改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根據建設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施工單位、監(jiān)理單位及項目法人等單位可以提出設計變更建議。項目法人應當對設計變更建議及理由進行評估,必要時,可以組織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jiān)理單位及有關專家對設計變更建議進行技術、經濟論證。
第十二條 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的變更,應委托原勘察、設計單位進行。經原勘察、設計單位書面同意,項目法人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的勘察、設計單位進行修改。對修改的勘察、設計文件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三條 涉及其他地區(qū)和行業(yè)的水利工程設計變更,必須事先征求有關地區(qū)和部門的意見。
第十四條 重大設計變更文件編制應當滿足初步設計階段的設計深度要求,有條件的可按施工圖設計階段的設計深度進行編制。設計變更報告內容及附件要求如下:
(一)設計變更報告主要內容
1.工程概況
2.設計變更的緣由、依據
3.設計變更的項目和內容
4.設計變更方案比選及設計
5.設計變更對工程任務和規(guī)模、工程安全、工期、生態(tài)環(huán)境、工程投資、效益和運行等方面的影響分析
6.變更方案工程量、投資以及與原初步設計方案變化對比
7.結論及建議
(二)設計變更報告附件
1.項目原初步設計批復文件
2.設計變更方案勘察設計圖紙、原設計方案相應圖紙
3.設計變更相關的試驗資料、專題研究報告等
第十五條 一般設計變更文件的編制內容,可根據工程具體情況適當簡化。
第四章 設計變更的審批與實施
第十六條 工程設計變更審批采用分級管理制度。重大設計變更文件,由項目法人按原報審程序報原初步設計審批部門審批。報審批的重大設計變更,應附原初步設計文件報送單位的意見。
第十七條 一般設計變更文件由項目法人組織有關參建方研究確認后實施變更,并報項目主管部門核備,項目主管部門認為必要時可組織審批。設計變更文件審查批準后,由項目法人負責組織實施。
第十八條 特殊情況重大設計變更的處理:
(一)對需要進行緊急搶險的工程設計變更,項目法人可先組織進行緊急搶險處理,同時通報項目主管部門,并按照本辦法辦理設計變更審批手續(xù),并附相關的資料說明緊急搶險的情形。
(二)若工程在施工過程中不能停工,或不繼續(xù)施工會造成安全事故或重大質量事故的,經項目法人、勘察設計單位、監(jiān)理單位同意并簽字認可后即可施工,但項目法人應將情況在5個工作日內報告項目主管部門備案,同時按照本辦法辦理設計變更審批手續(xù)。
第五章 設計變更的監(jiān)督與管理
第十九條 負責對全國水利工程的設計變更實施監(jiān)督管理。流域管理機構和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guī)定的職責分工,負責對其有管轄權的水利工程設計變更進行監(jiān)督管理。由于項目建設各有關單位的過錯引起工程設計變更并造成損失的,有關單位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二十條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強化設計變更責任管理。有以下行為和問題的,應當責令其改正,并按照“誰主導,誰負責”的原則,依據相關法規(guī)追究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
(一)未按照規(guī)定權限、條件和程序審查、報批工程設計變更文件的;
(二)將工程設計變更支解規(guī)避審批的;
(三)未經審批,擅自實施設計變更的;
(四)編制的設計變更文件不符合法律、法規(guī)或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
(五)工程參建單位借設計變更變相調整工程建設規(guī)模和建設內容的;
(六)項目法人管理不當、勘測設計單位前期勘察設計深度不足、施工單位不具備投標承諾的施工能力,導致重大設計變更的。
第二十一條 項目法人、施工單位不按照批準的設計變更報告施工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應當責令改正。
第二十二條 各類水利項目評獎評優(yōu)時應將項目重大設計變更情況納入考核要素。
第二十三條 項目法人負責工程設計變更文件的歸檔工作。項目竣工驗收時應當全面檢查竣工項目是否符合批準的設計文件要求,未經批準的設計變更文件不得作為竣工驗收的依據。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依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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